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43號聲請人得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樓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2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瑞麗科技有限公司張│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士│154,813元│SLC0000000│95年2月1日│││宸阡│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