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33號聲請人芙麗康健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秀蘊┌───────────────────────────────────────────────────┐│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13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芙麗康健生技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內│300,000元│NHA0000000│95年1月26日│││司甲○○│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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