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7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7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7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撤緩偵字第452號),本院認應改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6年5月2日19時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路附近某處路邊攤飲用啤酒2瓶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96年5月2日2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上路。嗣於96年5月2日21時50分許,行經臺中縣太平市○○路○○○○號前,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檢查獲,當場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4毫克。因認其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公共危險罪,業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96年5月18日以96年度中交簡字第1499號判處拘役59日,於96年6月20日確定,於96年7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事實,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案檢察官就曾經判決確定之同一犯罪事實復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免訴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建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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