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8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龔長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2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龔長嗚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龔長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2年08月01日上午9時│102年10月15日│││9分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緝│嘉義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5號│字第145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嘉簡字第265號│103年度嘉簡字第4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2月25日│103年04月01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嘉簡字第265號│103年度嘉簡字第414號││判決│││││├────┼──────────┼──────────┤││判決│103年03月17日│103年04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