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243號聲請人甲○○
號相對人乙○○生前最後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花蓮市○○里○○路○段○○○巷○弄○○號)於九十四年九月十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8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法院書記官陳源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