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0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
三三號四甲○○丁○○上被告等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94年5月25日下午2時於本院第十一法庭審理,被告應自行到庭,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得予依法拘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朱美璘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