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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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185號
原告豐盛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仔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7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