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3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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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43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4327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金城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金城對第三人 祐彬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債權執行,並聲請查詢勞保、郵局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位於彰化市,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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