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建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建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上字第1號上訴人安智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力威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厚昌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上訴人 肯岱 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戊○○上訴人原威企業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庚○○上訴人德陸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昆慶企業行即 卓福春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律師
史乃文 律師 楊林澂 律師被上訴人高雄市立明華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李炫德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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