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埔小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埔小字第8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陳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九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僅被告得提起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蕭元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