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49號原告 邱馨醇 被告 張嘉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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