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18號債權人 廖偉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緯文曾鴻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曾緯文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若曾緯文為本件之債務人,則債務人為多數,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請求金額12萬元是否有誤?(因二張借據借款金額共10萬元,與請求金額12萬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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