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37號原告 陳真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麗菊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