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簡上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號原告謝○○(住址詳卷)法定代理人謝○潭(住址詳卷)被告 張哲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5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鄭虹真法官陳怡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