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幸福山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汶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境景觀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5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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