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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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09號原告 林建助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被告 林三得
林三外 吳鐘添 林漢章 林進旺 林進杉 林東漢 林日昇 林富吉 林芳雄 林義芳 林豹 林武 張林 金定 林添丁 林裕傑 林添佑 林 郭里 林忠信 林榮廣 林瑞添林 王秀月 林志逸 林志成 林沛豪 陳秀方 林正立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准予分割,是以原告主張伊就上開土地應有部分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78,92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143.84㎡×公告土地現值9,000元/㎡×原告權利範圍26/168=4,378,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3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