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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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09號原告 林建助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被告 林三得
林三外 吳鐘添 林漢章 林進旺 林進杉 林東漢 林日昇 林富吉 林芳雄 林義芳 林豹 林武 張林 金定 林添丁 林裕傑 林添佑郭里 林忠信 林榮廣 林瑞添林 王秀月 林志逸 林志成 林沛豪 陳秀方 林正立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准予分割,是以原告主張伊就上開土地應有部分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78,92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143.84㎡×公告土地現值9,000元/㎡×原告權利範圍26/168=4,378,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3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瑩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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