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瑞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瑞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瑞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前揭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5月
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祐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