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哲仲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704、5748號),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3月13日下午3時1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顏維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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