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2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永全即被告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永全因竊盜案件,經依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收據號碼:刑保字第00000000號),將被告予以釋放。茲因被告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被告黃永全因竊盜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並由其於民國102年9月13日提出上開保證金而釋放,嗣因全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時,被告經傳喚、拘提後均未到案,而有逃匿之情事,本院業於103年6月16日以103年度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沒入上開保證金1萬元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書各1份在卷可按,是以本件自不得再重覆為沒入保證金裁定之諭知。準此,聲請人本件聲請沒入具保人即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