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841號聲請人 林玫伶 代理人 林品頤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陞澤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本件相對人究為「陞澤有限公司」一人?抑或為
「陞澤有限公司、 高英瑞 」二人?因臺端當事人欄處未明確載明高英瑞為法定代理人。
㈡請確認本件聲請狀附表內本票提示日為民國110年5月1日
是否為誤繕?因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10年5月24日,台端於民國110年5月1日提示,是為無效提示。若為誤繕,應具狀更正提出正確之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