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840號聲請人 林裕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陞澤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 高英瑞 究為「相對人」抑或僅為陞澤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確認提示日為「110年6月19日」是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請補正確提示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