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35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於99年6月1日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伍佰伍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確定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貳仟元預
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12日3時30分許,
喝酒駕駛車號00-0000自用小客車,蓄意衝撞原告所有車號
00-0000號自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原告車輛駕
駛座左邊車尾鈑金及車輪毀損,原告共支出修理費新臺幣(
下同)57,800元,因被告調解未到且拒絕賠償,爰提起本訴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57,800元,並負擔訴訟費用。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皆未提出
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系爭車輛行車執照、瑞隆
汽車修復廠車輛修復估價單及車損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34
頁至第36頁),核與本院職權調取98年度審交簡字第1149號
刑事卷宗暨執行卷宗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
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是原告主張堪予採信。
㈡原告所請求賠償者係系爭車輛受損部分,然①物被毀損時,
被害人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
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
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之情形)。②又被告雖未到庭,亦未
提出任何聲明或主張,僅免除原告之舉證責任,若原告之請
求於法不合,法院仍應依職權予以審酌而駁回其請求,故
本件縱被告未為爭執,原告請求回復原狀費用如非必要時,
法院應依職權予以折舊(司法院廳民一字第一三七三九號
函參照)。③⑴次按固定資產因使用之關係,必有折舊之問
題,其折舊方法,依據所得稅法第51條第1項之規定,原則
上應以「平均法」為主。⑵復參照行政院87年1月15日頒佈
之固定資產耐用年表,系爭自用小客車屬於第二類交通及運
輸設備中之陸運設備,其耐用年數為五年。系爭車輛係90(
即西元2001年)年3月出廠,此有行車執照影本在卷(見本
院卷第34頁),距系爭事故發生之97年12月12日止,已逾5
年,系爭車輛既非新品,即會有折舊,故原告所主張之修理
費用應扣除折舊額後,始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⑶依原告
提出前揭估價單所載,其中工資24,000元(含後輪定位及
拖吊)及烤漆10,000元並非固定資產,無折舊之可言;零
件中使用中古件之後保桿、後保桿內骨、支架,共3,100元
,應非以新品換舊品,亦無計算折舊;其他零件20,700元
則屬固定資產車輛之一部分,自應依平均法逐年逐月計算其
折舊後,再予扣除,然系爭車輛使用超過5年而僅剩殘值即
3,450元〔(20700元÷(5+1)=3450元〕,亦即零件部
分之回復必要費用為6,550元;系爭車輛修復之必要費用
即40,550元。
㈢從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0,550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假執行部分:㈠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如主文第四項前段所示;㈡被告雖未為免為假執行
之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
相當金額如主文第四項後段所示宣告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然
因原告敗訴部分係本院職權適用折舊之規定,且原告請求未
逾最低裁判費所對應之訴訟標的金額,且應由被告負最終賠
償地位等情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之規定,定由被告負
擔全部訴訟費用,因原告已墊繳裁判費用1,000元,是依民
事訴訟法第93條之規定,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給付原告1000
元,另參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民事類第44號法
律問題研討所採多數見解認為無需併諭知加給按法定利率之
利息,判決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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