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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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23號
原告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芳
被告 黃涇 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1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33頁至第4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