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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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23號

原告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芳

被告 黃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1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33頁至第4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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