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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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75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家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家賓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與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撤回告訴,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