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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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06號聲請人 井天文 代理人 井幼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