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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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02號原告 蔡金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凱弼邊瑋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聲明尚有未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法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各項聲明為何(如係請求給付被告給付一定金額,應表明具體之金額;如係請求給付被告為一定行為,應表明具體之行為);又就以上補正事項,應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補正狀,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按應受送達之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供送達被告。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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