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8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紹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紹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紹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聲請書誤載為受刑人於108年4月22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
108年9月27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聲請書誤載為受刑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又經本院於107年6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後,於107年11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茲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啟帆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