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減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減字第1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陳俊君(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鈞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472號判刑確定,並經鈞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19號定應執行刑確定,惟其中關於民國96年2月23日詐欺犯行部分,鈞院漏未減刑,爰聲請予以減刑云云。
二、經查,受刑人上開案件中關於96年2月23日詐欺犯行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29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見該判決附表編號2「所處之刑」欄),嗣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472號判決駁回上訴(見該判決主文欄及附表編號2「所處之刑」欄)確定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917號、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472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此部分詐欺犯行業經本院依法減刑確定在案,受刑人誤認本院漏未減刑,尚有誤會。從而,本件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石家禎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