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0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016號聲請人 李瑋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02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1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湘茹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81-NX-79236-51307002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5003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38004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4005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37006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20007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56008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121009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191010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