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3號上訴人即原告冠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宜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即被告冠泰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樹堂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民國105年10月1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佰叁拾肆萬玖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叁佰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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