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6號原告眾祐聯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文珊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 律師
蘇勝嘉 律師 劉育延 被告潔生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彬 訴訟代理人 蘇若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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