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347號聲請人 陳淑蕙 上聲請人陳淑蕙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發票人為何?請具狀到院釋明正確發票人。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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