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原告 謝椏涵 法定代理人 謝文岳
林慧蓉 被告 陳盈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45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1年度金簡字第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林敬超法官錢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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