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簡正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煥永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3,5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黃煥永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過院。另原告所提起訴狀繕本未附證物,應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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