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 劉宗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屏東縣恆春鎮公所及屏東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萬6,1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民事第三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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