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譚憲聰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大麻油膠囊柒拾陸顆(毛重共計陸拾捌點肆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憲兵指揮部新竹憲兵隊暨新竹市警察局於民國107年6月間,查獲被告譚憲聰運輸第二級毒品等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11月21日以107年度偵字第8673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扣案之含有四氫大麻酚、大麻成分之大麻油膠囊,係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
2項,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40條第2項自明,而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刑法上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係以違禁物為限,若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譚憲聰於107年6月5日,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獲非法運輸第二級毒品,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大麻油膠囊
1罐(毛重共計68.48公克)。前揭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867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而被告因上開案件所扣案之大麻油膠囊76顆,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於107年
8月22日所出具之草療鑑字第1070800305號鑑定書附卷足參(偵字卷第38頁),堪認本件扣案之大麻油膠囊1罐,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物,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不問屬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