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2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8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林柏泓法官蘇碧珠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賀燕花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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