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票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4年度票字第1406號聲請人甲○○
4號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范鳳月┌────────────────────────────────────────┐│本票附表:94年度票字第140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1年11月30日│154,735元│93年12月31日│WG0000000││├──┼───────┼─────────┼───────┼────────┼──┤│002│92年2月10日│50,000元│92年6月30日│TH095963││├──┼───────┼─────────┼───────┼────────┼──┤│003│92年2月10日│50,000元│92年5月31日│TH095962││├──┼───────┼─────────┼───────┼────────┼──┤│004│92年2月10日│50,000元│92年7月31日│TH095964││├──┼───────┼─────────┼───────┼────────┼──┤│005│92年2月10日│50,000元│92年4月30日│TH095961││├──┼───────┼─────────┼───────┼────────┼──┤│006│92年2月10日│50,000元│92年2月28日│TH095959││├──┼───────┼─────────┼───────┼────────┼──┤│007│92年2月10日│50,000元│92年3月31日│TH095960││├──┼───────┼─────────┼───────┼────────┼──┤│008│92年2月10日│50,000元│92年8月31日│TH095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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