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選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原選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選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宇妹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廖威智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年4月25日104年度原選訴字第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105年4月25日所為104年度原選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業已於105年4月29日送達被告,由本人親自簽收(見本院卷二第346頁送達證書),則揆諸首揭說明,被告上訴期間應自翌日(即105年4月30日)起算10日,加計2日在途期間後,其上訴期間計至104年5月11日即已屆滿,被告於105年5月12日始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陳嘉年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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