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3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72號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何瑞芳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鍾盈蓁 被上訴人 俞淑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俞淑芬間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37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金圍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