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5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地訴字第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地訴字第53號抗告人 巫由霜新莊英仁醫院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113年度地訴字第5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審判長法官陳雪玉
法官葉峻石法官郭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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