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親字第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親字第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親字第30號原告 廖憲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凱玲 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被告廖凱玲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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