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廖芷瑩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雪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叁仟捌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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