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上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63號上訴人即被告 譚宇皓 選任辯護人 紀岳良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上午10時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雪惠
法官張宏節法官林信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秦巧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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