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485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務人 黃坤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001│38,632元│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002│46,084元│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003│31,534元│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004│31,847元│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005│63,098元│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006│157,908元│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007│69,709元│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008│28,295元│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009│23,060元│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010│6,850元│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011│69,890元│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