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823號債權人銓又人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䕒儀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禾宗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禾宗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