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392號債權人飆手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秉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飆手機之商業登記資料影本。
二、請債權人陳報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三、請債權人於聲請狀補蓋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