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子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子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於民國107年
1月29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下稱本案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自明。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北地檢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由本院以107年8月28日106年度毒聲字第238號裁定准許後,被告於同年12月13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勒戒所,並於107年1月17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監,而經臺北地檢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
429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146號、3466號、4623號、107年度毒偵字第4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前開案號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見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8號卷,下稱毒偵38卷,第65頁至第66頁;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緝字第429號卷第58頁至同頁背面;本院卷第9頁至第18頁)。而本案扣案物(扣案物品清單各見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466號卷第13頁;毒偵38卷第52頁)經送往具專門鑑定毒品成分能力之鑑定機關,以如附表鑑定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鑑定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如附表鑑定書欄所示鑑定書存卷可證。準此,本案扣案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誤,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部分,因已用罄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至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編號│扣案物品及數量│扣案字號│鑑定方法│鑑定結果│鑑定書│├──┼─────────────┼───────┼─────┼──────┼───────────────────┤│1│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前淨│臺北地檢107年│氣相層析質│第二級毒品甲│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3月8日北榮毒鑑字│││重2.4238公克,取樣0.0018公│度青字第64號│譜儀法│基安非他命│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地檢10│││克,驗餘淨重2.4220公克)││││6年度毒偵字第1104號卷第43頁)│├──┼─────────────┼───────┼─────┼──────┼───────────────────┤│2│白色透明結晶1袋(驗前淨重│臺北地檢106年│氣相層析質│第二級毒品甲│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1月│││0.4160公克,取樣0.0002公克│度青字第130號│譜儀法│基安非他命│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驗餘淨重0.4158公克)││││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8號卷第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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