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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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853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下同)債務人 藍志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4,082元,及其中20,751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20751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3331元,共計24082元整。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