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32號原告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曾秀梅 被告 曾世吉
曾許秀珠 曾宗暘 曾振翔 曾竣尉 曾崇德 曾秋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世吉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3,197元【計算式:(377地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元×
825.3平方公尺×1/20=107,289元)+(383地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元×539.91平方公尺×=70,1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387地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元×916平方公尺×1/20=119,080元)+(389地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元×128平方公尺×1/20=16,640元)=313,19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白瑋伶